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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02    点击数:678

 

冀科协[2017]93号

各省级学会:

  发展团体会员是河北省科协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加强科协系统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团体会员)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省科协发展团体会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在省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二、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具备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创新、继续教育等活动或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的能力;

  (三)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具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其学术带头人或负责人在行业或学科内有重大影响、个人会员达到300名以上、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省级学会优先考虑。

  三、权利义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须遵纪守法,规范运营,接受河北省科协指导,执行河北省科协有关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河北省科协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河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可申请获得相关资助。

  四、材料要求

  (一)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四)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复印件,省科协所属学会除外)

  (五)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

  (六)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

  (七)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社团职务、电话号码;

  (八)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由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省科协所属学会除外);

  (九)个人会员名单,需注明姓名、工作单位;

  (十)近三年以来工作综述;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加入河北省科协的公函(省科协所属学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除外);

  (十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法人签字,社团公章)。

  其中,(一)(三)(七)(九)(十)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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