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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学会封堵学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河北省化工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北省化工学会封堵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是根据封堵学相关领域的生产、研究、应用及教学的发展需要,由河北省化工学会(以下简“化工学会”)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中文全称为河北省化工学会封堵学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dustry Society of Hebei。专委会开展活动时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化工学会理事会党委的规定,设立党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专委会受化工学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遵守《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及其管理办法,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化工学会承担。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封堵学相关领域的专业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本领域化工科技的繁荣和发展、化工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化工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高所从事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工业应用和技术转化,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创建科技强国服务。

第五条  本专委会支撑(挂靠)单位为北京力会澜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1号三幢三层308室,邮编1022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按《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专委会不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国内外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封堵领域学术活动的深入发展;推动封堵学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组织编制封堵学及相关领域基础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路线图;

(三)组织研发、推广封堵学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新软件等的工业化应用,并且组织相关的评审、鉴定、推广、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探讨封堵学领域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的关键问题,推动相关应用的新突破;

(四)组织编辑出版专业性书籍,创办公开发行的刊物,建立并发展专委会网站,促进封堵学领域的专业交流和科技进步;

(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相关工作,接受委员和社会的委托,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攻关和咨询服务;

(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七)发现并推荐科学技术人才;在学会统一领导下开展人才举荐及化工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

(八)在学会统一领导下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或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构成应兼顾学科带头人代表性、地区分布、单位类型(产、学、研)等各方面因素。

第八条  专委会的委员可由单位推荐,也可自行申请加入;经专委会审查同意,报学会批准后,经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委员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或相关活动,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视为自动退出,并在全体委员大会上通告,并报河北省化工学会秘书处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委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活动,优先获得学会的刊物、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等信息资料;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管理办法,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委托的任务,为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四)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发展专委会(学会)会员;

    (六)向专委会反映行业、国内、国际研究进展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必须为化工学会专业会员,会员会费为每年100元,一次性缴纳5年的优惠会费为300/5年。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委员如果长期不履行专委会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为了推动专委会发展,可设立顾问委员或荣誉委员。由在本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为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委员大会,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化工学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修订专委会的工作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确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讨论决定专委会的发展规划和基础工作规划;

(四)审议本专业标准、规范、手册等基础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负责提出修改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中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

(六)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提前请假。主任委员会议由正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并邀请顾问委员参加。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贯彻实施委员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2人,秘书长1人。全体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委会发展个人会员人数的20%,最多不超过60人。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人担任;委员中,一个单位最多两个人。同一个人在学会各专委会中担任负责人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资深的在职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化工学会批准,经专委会委员大会民主选举后任命。

委员会任期每届5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化工学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任期届满前半年,请化工学会有关业务部门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专委会按程序对换届工作做出安排,对不能承担专委会工作的委员、秘书长,应予以适时调整。调整、增补人选应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专委会是学会的组织基础,须在本领域体现一定学术引导和组织影响力,有良好的会员基础。基本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每年制定会员发展和服务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为河北省化工学会会员,依照《河北省化工学会会员条例》,统一纳入学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专委会在学会设立管理账号,管理和查询所发展会员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授权范围内,专委会代表学会依据学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专委会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留存会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在学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元的会员服务,不断提升会员服务水平。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属于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开设银行账户。专委会业务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实行学会和专委会双重监督,定期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费返还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河北省化工学会委托任务经费拨款;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他用。专委会经费支出审批、经办人员和权限由主任委员会确定,审批人员限定一人,并书面报送学会备案。

第七章   工作条例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工作条例修订,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支撑(挂靠)单位同意,报化工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即为终止。专委会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进行的调整或撤销,由学会理事会按照程序予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相关事业。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于2022217日经专委会第1届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经报支撑北京力会澜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同意,报化工学会2022227日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等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化工学会封堵学专业委员会。

 

 

河北省化工学会封堵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主任委员

郑力会  北京力会澜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二)副主任委员

   大连理工大学

乔君慧  中国被动式集成建筑材料产业联盟

王俊军  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王运刚  华铁岙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许成元  西南石油大学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闫振峰  渤海钻探第二固井公司

杨子浩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殷家富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技术研发中心

詹洪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张亚英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

(三)秘书处

    秘书长:

陶秀娟  陕西科技大学

    副秘书长: 

董正亮  四川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张衍君  西安石油大学

(四)委员 (按照姓氏排名)

白建文  常启帆  杜书恒  郝世杰  姜大强    

李大齐  李洪川  李前贵  陆永志  孟尚志  乔君慧

佘继平  苏关东  隋跃华  王付勇  王俊军  王运刚

吴             许成元  闫振峰    

杨明正  杨子浩  殷家富  岳克功  詹洪磊  张亚英

   赵海峰

(五)会员单位及其他

北京力会澜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被动式集成建筑材料产业联盟

华铁岙通(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一届封堵学专委会将在河北省化工学会领导下,认真做好封堵学行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发展会员,广泛邀请封堵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及企业界同仁加入封堵学专委会,为促进我国封堵学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