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学会之家  / 学会章程

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河北省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dustry Society of Hebei。

第二条 团体是由化工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北科协”)的组成成员,是发展我省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省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化工行业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化工学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建安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本团体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化工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科普宣传;

(三)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进行化工技术培训;

(五)开展化工学术研究;

(六)进行化工科技成果登记和技术推广;

(七)编辑出版学术期刊、技术书籍和科普资料等;

(八)承担政府部门转移职能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十一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十二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化工科技工作者;大中专院校毕业、从事化工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化工科技工作者;热心化工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化工科技企业家或从事宣传教育、化工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3.在化工领域和化工科学学科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单位会员 

1.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愿意参与本团体活动、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热心化工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作为本团体会员。

  2.各市县化工学会可以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并优惠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2.优先获取本团体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先得到本团体提供的咨询服务;

4.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2.积极协助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4.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拒绝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团体负责人主要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团体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