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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Chemical Industry Society of Hebe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化工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北科协”)的组成成员,是发展我省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省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化工行业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依章地开展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国际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化工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等学术工作。

(二)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举办学术研讨会议和展览,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七)发现并推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化工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及表彰工作;

(八)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九)密切联系化工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化工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根据河北省化工学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进一步规范本会会员的发展、服务及管理,制定并实施《河北省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中国友好,认可并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友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